<暴動罪是共同犯罪?>
『赴湯杜火』夫婦湯偉雄、杜依蘭與17歲少女被控前年7.28在上環參與暴動,去年受審脫罪。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錯解 『共同犯罪』原則,要求上訴庭釐清,力陳該原則涵蓋暴動及非法集罪,並可針對非身處現場人士如 『家長車』、 『哨兵』、提供金錢或防具者。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看法,指身處現場並非入罪的先決條件,如證據充足便可利用共同犯罪原則,將不在場者定罪。
暴動罪是公安條例中判刑最重的控罪。彭定康總督在1995年左右廢除『公安條例』中關於遊行集會的部份條文,到1997年回歸後敗部復活。然而,本人翻查報章得知,『公安條例』的暴動罪直到 2019年,才有朱凱迪立法會議員、區諾軒立法會議員提出修訂。那由1997年至2019年的21年間,這班尊貴的議員在做甚麼?在立法會只顧住和建制派議員鬥咀、寸官員,而不知道暴動罪這條惡法嗎?
今日香港有如斯的境地,全是香港人太深信舊日民主黨、法律界人士能守住香港的法治民主。本人想請問法律界的專業人士,你們知道『公安條例』中暴動罪這條惡法嗎?若知道,為何不提出修訂,而任由它給極權政府恣意利用來控告香港人?
今次律政司成功令到上訴庭修改條例的原則問題,令到所有港人隨時墮入法網,就算落街買餸、上網給圖片俾like等都有可能犯暴動罪 ......
這些全是法律界專業人士、民主黨等大黨的不作為引申出來的問題。
本人對香港法治已沒有信心,法治只會越來越崩壞。法律只是給有權有勢人士利用,而普羅大眾在法律面前只有食屎的份兒 .......
影攝食
28-3-2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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